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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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屬生活維持費,依下列順序發給: 一、配偶、子女、父母。但配偶以未再婚,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但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2.前項家屬之範圍,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之。
- 3.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家屬有數人而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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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5條,家屬生活維持費的發放順序如下: 1. 配偶、子女、父母。配偶限制為未再婚,子女限制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或無法維持生活。 2. 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限制為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或無法維持生活。 家屬的範圍根據戶籍登載資料來確定。如果同一順序的家屬有多人無法達成協議,則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分配。 範例:如果一位官兵失蹤或被俘,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有資格申請家屬生活維持費。然而,如果其中一位子女已成年並且已經工作,可以獨立維持生活,那麼他將不符合該法條的要求,無法獲得家屬生活維持費。同樣地,如果其中一位父親已退休且有足夠的退休金,能夠自給自足,那麼他也不符合該法條的要求,無法獲得家屬生活維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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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