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8條,如果國軍老舊眷村的土地被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配合眷村的改建計畫,並優先處理拆遷補償的事宜。這表示政府應該與眷村改建計畫合作,確保拆遷和補償的進行順利,以符合公共利益。有關拆遷和補償的詳細內容請參照立法文件和相關政策規定。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省(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
立法理由現有老舊眷村改建之困難,除土地權屬非國有外,最大問題即公告現值偏低與都市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為解決無法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之老舊眷村改建,爰明定地方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之作法,以利此類老舊眷村改建。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
立法理由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所定省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之規定。
現有老舊眷村改建之困難,除土地權屬非國有外,最大問題即公告現值偏低與都市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為解決無法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之老舊眷村改建,爰明定地方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之作法,以利此類老舊眷村改建。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所定省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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