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社區,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並得連同土地標售。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7條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按照都市計畫法規劃的範圍內,建設商業、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築物。同時,可以將相關土地和建築物一起進行標售。這表示在改建國軍老舊眷村時,可以考慮增加商業和其他建築物,以滿足居民對於商業服務設施的需求。此外,也可以透過標售土地和建築物的方式來處理。然而,目前並無法找到與此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
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社區,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並得連同土地標售。
立法理由為發揮土地效益及增加改建基金財源,明定本條例所建住宅社區得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並得連同土地標售。
為發揮土地效益及增加改建基金財源,明定本條例所建住宅社區得設置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並得連同土地標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