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6條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的坪型是根據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的職缺編階來確定。同時,也可以價售給第二十三條所指的違占建戶和中低收入戶。若有零星餘戶,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處理。 2. 如果住宅是為中低收入戶而價售,可以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的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來進行價購,並按照國民住宅條例的規定進行配售和管理。 3. 第一項所指的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和零星餘戶的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定。這表示具體的配售坪型以及處理零星餘戶的方式,由主管機關依法定規定來確定。 以上資訊引用自《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及相關法規文件。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省(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省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接受主管機關洽請價購中低收入戶住宅之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辦理。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及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零星餘戶之處理,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爰修正本條第三項規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省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接受主管機關洽請價購中低收入戶住宅之規定,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辦理。
有關零星餘戶之處理,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爰修正本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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