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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2.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3.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及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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