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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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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改建、處分之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但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並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者不適用之。
  2. 2.前項所稱之違占建戶,以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存證有案者為限。
  3. 3.前項違占建戶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六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3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項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改建、處分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上的違占建戶,應按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的拆遷補償標準,以改建基金提供補償後進行拆遷,並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進行價售,同時也應請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國民住宅法規定提供優惠貸款。但如果屬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則應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並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如果在某個城市進行眷村改建,主管機關將根據該城市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的拆遷補償標準,使用改建基金提供補償後進行拆遷,同時提供興建住宅以成本價格進行價售。此外,主管機關還應請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國民住宅法規定,提供優惠貸款給這些違占建戶。 2. 第二項規定,所謂的違占建戶是指在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有存證紀錄的建房者。 範例:如果在本條例施行前,某個違反法定程序進住公有眷舍的建戶已經被主管機關做出存證紀錄,那麼該建戶就被視為違占建戶。 3. 第三項規定,違占建戶應在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騰空。若逾期未能搬遷者,主管機關可收回該土地,並移送管轄地方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 範例:如果一個違占建戶在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未能完全騰空,主管機關可以收回該土地,並移送管轄地方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以上為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3條的逐條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50112 制定)

改建、處分之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省(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   前項所稱之違占建戶,以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存證有案者為限。   前項違占建戶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六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00511 修正)

改建、處分之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   前項所稱之違占建戶,以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存證有案者為限。   前項違占建戶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六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省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之規定。

(0960109 修正)

改建、處分之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但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並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之違占建戶,以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存證有案者為限。   前項違占建戶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六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條文增加已辦理更新事業計畫之基地,違佔戶應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如此不但違佔戶利用都市更新所得到的利益將比軍方的優惠,同時也能充裕國庫,節省了安置違佔戶的建築成本,對軍方來說亦可減少賠償及配屋的問題。

(0850112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00511 修正)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省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之規定。

(0960109 修正)

條文增加已辦理更新事業計畫之基地,違佔戶應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如此不但違佔戶利用都市更新所得到的利益將比軍方的優惠,同時也能充裕國庫,節省了安置違佔戶的建築成本,對軍方來說亦可減少賠償及配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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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規定:「改建、處分之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