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4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配售的住宅在法定繼承之外,承購人在產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擅自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禁止處分的限制必須在建築完工交屋後,由主管機關委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在登記時予以禁止處分的限制登記。 參考資料: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20037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前項禁止處分,於建築完工交屋後,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為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
立法理由由於本條例改建作法,係政府對原眷戶之照顧措施,並以解決居住問題為主,爰明定五年內限制處分移轉。
由於本條例改建作法,係政府對原眷戶之照顧措施,並以解決居住問題為主,爰明定五年內限制處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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