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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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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主管機關
配售之住宅,除依法
繼承
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
贈與
或交換。
前項禁止處分,於建築完工交屋後,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
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建築
改良物
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時,並為禁止處分之
限制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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