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4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1. 主管機關(例如地方政府)應將國軍老舊眷村的名稱和位置列入報冊,並經行政院核定。 2. 為了進行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或保存眷村文化,主管機關可以利用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保存眷村,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制。 3. 如果要進行眷村文化的保存,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選擇尚未拆除建物的國軍老舊眷村,並擬定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選擇和審核的辦法由國防部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共同定下來。 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在保存計畫公布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此期間不得再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指定相關的文化資產。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或廢止保存計畫。 參考資料: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或為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
立法理由除於原條文第二項倒數第二句中之「興建住宅社區」後,增加一標點符號「、」外,餘均維持原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除於原條文第二項倒數第二句中之「興建住宅社區」後,增加一標點符號「、」外,餘均維持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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