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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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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
  2. 2.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
  3. 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之子女依第二項但書辦理權益承受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的規定: 1.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 這表示原眷戶在擁有購買該法例所興建的住宅和政府提供的輔助購宅款的權益。如果原眷戶去世,則權益由配偶優先承受;如果原眷戶和配偶都去世,則由子女承受其權益,其他人不能繼承其權益。 2. 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 這項條文說明,如果原眷戶夫婦都去世且有超過兩個子女的情況下,在原眷戶與配偶去世後的六個月內,應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個人繼承權益,逾期將喪失繼承權益。然而,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如果原眷戶夫婦都去世,其子女應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的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繼承權益。 以上是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的逐項釋義,其參考資料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最新修訂版本。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50112 制定)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但於行政院核定眷村改建計畫後,發生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情形者,得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   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情事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61111 修正)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   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

立法理由一、原眷戶輔導購宅權益,係以原眷戶為主體,惟為顧及原眷戶死亡後,其遺眷或第二代子女居住問題,故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刪除,並修正為原眷戶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   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眷村改建計畫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時,因無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書面協議,為儘速確定其權益,以利執行,爰增列第二項但書,明定其子女辦理承受權益應遵行之期限與方式。

(0900511 修正)

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   前項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逾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辦理改建之眷村,原眷戶之子女依第二項但書辦理權益承受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二款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三個月時間,更改為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另外,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放寬為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   二、增訂第三項。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50112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61111 修正)

一、原眷戶輔導購宅權益,係以原眷戶為主體,惟為顧及原眷戶死亡後,其遺眷或第二代子女居住問題,故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刪除,並修正為原眷戶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   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眷村改建計畫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時,因無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書面協議,為儘速確定其權益,以利執行,爰增列第二項但書,明定其子女辦理承受權益應遵行之期限與方式。

(0900511 修正)

一、修正第二款應於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之日起三個月時間,更改為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另外,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放寬為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   二、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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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