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6 條的規定,該條主要針對主管機關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的相關事項進行規範。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按照眷村的分布位置和相關條件的相似程度進行整體分區規劃,並利用現有的眷村土地、不適用於營地或價購土地,在規定範圍內進行適當的使用分區或土地變更,以便集中興建住宅社區。 就第二項的規定而言,興建住宅社區的土地應該是非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在某一特定金額以下的。而這個特定金額則由主管機關來確定,根據該條的規定。 以下是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6 條相關的一個範例: 根據眷改條例第 6 條的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決定要進行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工作。在規劃改建的過程中,主管機關按照該條的規定,將眷村根據它們的位置和相關條件的相似程度進行整體分區規劃。除此之外,主管機關還應該運用既有的眷村土地、不適用於營地或價購土地,根據相關規定將它們變更為適當的使用分區或用地,然後在這些地區集中興建住宅社區。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的使用經濟效益,同時也能改善地方的都市景觀。 資料來源: 眷改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律第六十五號修正條文) 眷改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80
主管機關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按眷村分布位置,依條件相近者採整體分區規劃,並運用既有眷村土地、不適用營地或價購土地,依規定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集中興建住宅社區。 興建住宅社區之土地,以非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限。 前項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改建國軍老舊眷村以運用既有眷村土地、不適用營地與其他經依法定程序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或指定為都市更新等方式,整體規劃建宅。 二、興建住宅社區用地,以非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土地為限,避免於高價位土地興建住宅,增加購宅負擔。
一、明定改建國軍老舊眷村以運用既有眷村土地、不適用營地與其他經依法定程序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或指定為都市更新等方式,整體規劃建宅。 二、興建住宅社區用地,以非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土地為限,避免於高價位土地興建住宅,增加購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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