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按眷村分布位置,依條件相近者採整體分區規劃,並運用既有眷村土地、不適用營地或價購土地,依規定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集中興建住宅社區。
  2. 興建住宅社區之土地,以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限。
  3. 前項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