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7 條的規定,當眷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且非屬住宅區或是不適用於營地的情況下,只要不影響當地的都市發展,就可以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改變為住宅區,然後依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辦理眷地的改建工作。而如果眷地不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情況,就可以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將它變更為建築用地。 根據最新的資料,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內非住宅區的土地,可以在不影響都市發展的前提下,經過相關的審查程序後,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住宅區。例如,在某個都市計畫區內,有一塊非住宅區的眷地,但該地區的都市發展並不會受到影響,主管機關就可以核准該眷地改變為住宅區,並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進行改建工作。 至於眷地非屬於都市計畫範圍的情況,根據國土法的規定,非都市計畫區的土地可以根據相關的法令進行變更為建築用地。例如,某個眷地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內,但根據國土法的規定,可以透過變更程序將該土地劃定為建築用地,然後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進行改建工作。
都市計畫區內非屬住宅區之眷地及不適用營地,在不影響當地都市發展下,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變更為住宅區後,依本條例辦理改建。 非屬都市計畫範圍者,依有關法令變更為建築用地。
立法理由由於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國有者,各級政府都市計畫規劃時,經常將其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而導致眷村無法原地改建,獲得輔助購宅款,爰明定得在不影響都市發展下,依法變更為住宅區改建。非屬都市計畫範圍者,則依有關法令變更為建築用地。
由於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國有者,各級政府都市計畫規劃時,經常將其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而導致眷村無法原地改建,獲得輔助購宅款,爰明定得在不影響都市發展下,依法變更為住宅區改建。非屬都市計畫範圍者,則依有關法令變更為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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