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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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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應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
第四條
報經行政院
核定
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他經費支應。
前項土地因市場狀況未能及時處分得款時,應由改建基金依實際需求融資墊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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