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8條的規定,政府必須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並由行政院來制定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此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主要來自於第4條所提到的報經行政院核定的老舊眷村土地收入,不得另行使用其他經費。如果因市場狀況無法及時處分土地而需要資金時,改建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融資垫付。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8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眷村改建工作。改建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來制定,以確保資金的正確運用。改建資金主要來自於老舊眷村土地收入,而在無法及時處分土地獲得款項的情況下,改建基金可以提供融資垫付。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改建資金能夠用於眷村的改建工作,並保證資金的適當使用。
政府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應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第四條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它經費支應。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政府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應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第四條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他經費支應。 前項土地因市場狀況未能及時處分得款時,應由改建基金依實際需求融資墊付之。
立法理由增訂第三項「前項土地因市場狀況未能及時處分得款時,應由改建基金依實際需求融資墊付之。」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增訂第三項「前項土地因市場狀況未能及時處分得款時,應由改建基金依實際需求融資墊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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