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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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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計畫辦理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分收支,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歲入按行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價之收入編列;歲出之編列除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外,其餘部分為改建基金。
  2. 2.前項歲出部分所列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在未支用前,得移作改建基金週轉之用。
  3. 3.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應由各級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擬定計畫,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逾期未擬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各級地方政府應將其土地以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讓售主管機關移撥改建基金。
  4. 4.前項土地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9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計畫辦理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分收支,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歲入按行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價之收入編列;歲出之編列除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外,其餘部分為改建基金。 這一項解釋說明了在計劃進行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置收支時,必須遵循特別預算程序。歲入部分則是依據行政院核定的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來編列收入。歲出部分則除了包括原眷戶的輔助購宅款外,其餘部分則歸入改建基金。 2. 前項歲出部分所列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在未支用前,得移作改建基金週轉之用。 這一項解釋說明了在歲出部分所列的原眷戶輔助購宅款在未使用之前,可以轉移用於改建基金的周轉。 3. 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應由各級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擬定計畫,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逾期未擬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各級地方政府應將其土地以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讓售主管機關移撥改建基金。 這一項解釋指出,對於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的情況,各級地方政府應在本條例生效後的六個月內擬定計畫,執行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如果逾期未擬定計畫,除了用於公共設施用地外,各級地方政府應以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方式將其土地出售,並將售款移撥到改建基金中。 4. 前項土地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之限制。 這一項解釋指出,前述土地的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的限制。這意味著在進行土地出售時,不需要遵守土地法的相關條文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的限制。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https://www.ey.gov.tw/Page/076ADA6759D80A3D - 國軍資訊公開網:https://www.twarmy.mnd.gov.tw/Publish.aspx?p=55104&c=48435&u=0 根據以上公開資料,可以得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9條的相關解釋。

立法沿革 2

(0850112 制定)

本條例計畫辦理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分收支,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歲入按行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價之收入編列;歲出之編列除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外,其餘部分為改建基金。   前項歲出部分所列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在未支用前,得移作改建基金週轉之用。   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省(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應由各級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擬定計畫,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逾期未擬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各級地方政府應將其土地以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讓售主管機關移撥改建基金。   前項土地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00511 修正)

本條例計畫辦理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分收支,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歲入按行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價之收入編列;歲出之編列除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外,其餘部分為改建基金。   前項歲出部分所列原眷戶之輔助購宅款在未支用前,得移作改建基金週轉之用。   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應由各級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擬定計畫,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逾期未擬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各級地方政府應將其土地以繳款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讓售主管機關移撥改建基金。   前項土地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之限制。

立法理由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有關「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所定「省(市)有」為「直轄市有」。

(0850112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00511 修正)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有關「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所定「省(市)有」為「直轄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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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9 條規定:「本條例計畫辦理改建之國有老舊眷村土地處分收支,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歲入按行政院核定眷村土地當期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