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10条的规定,回答如下: 1. 改建基金可以使用国有不适用营地处理得到的款项,作为眷村改建资金的周转使用,但在适当的时机需要归还国库。 2. 主管机关对于前款所得款项,应该编列专门预算,作为国军营舍改建的使用。 3. 在第一款所得款项未能在适当时机归还国库时,可以以国军老旧眷村等值的国有土地,以收支合并的方式,按照预算程序使用于国军营舍改建的目的。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改建基金可以使用国有不适用营地所得款项,用于眷村改建资金的周转。主管机关需要编列专门预算,用于国军营舍改建。如果改建基金未能在适当时机归还国库,可以以国军老旧眷村等值的国有土地来抵消款项,以收支合并的方式来使用。这意味着在预算程序中,可以用国有土地来代替支付未能归还的款项,继续进行国军营舍改建项目。
改建基金得運用國有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循特別預算程序供作眷村改建資金週轉之用,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 主管機關對前項週轉金,得編列特別預算,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
立法理由一、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原係以收支並列方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現因眷村改建初期亟需龐大週轉金以為支應,因此,可運用是項資金作為眷村改建初期經費來源。 二、前項資金係屬週轉金性質,俟改建基金充裕時,即歸墊國庫,再由國防部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營舍改建之用。
改建基金得運用國有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循特別預算程序供作眷村改建資金週轉之用,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 主管機關對前項得款,應編列特別預算,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 第一項得款未能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時,得以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以收支併列之方式,循預算程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不適用營地處理得款,原係以收支並列方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現因眷村改建初期亟需龐大週轉金以為支應,因此,可運用是項資金作為眷村改建初期經費來源。 二、前項資金係屬週轉金性質,俟改建基金充裕時,即歸墊國庫,再由國防部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營舍改建之用。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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