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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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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 2.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的規定,該條例中的國軍老舊眷村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興建完工的軍眷住宅,並具備以下情形之一:政府興建分配、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 同條例中所指的原眷戶是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的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範例參考如下: 根據該條例第3條,政府興建分配的情形指的是政府自行建造國軍老舊眷村並分配給相應的眷戶居住。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的情形是指由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提供資金興建國軍老舊眷村。此外,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的情形是指政府提供土地供眷戶自行興建國軍老舊眷村,且需要眷戶自行負擔相關費用。最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情形則指的是除上述三種情形外,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國軍老舊眷村定義的其他情形。 有關原眷戶的範例參考可舉多種情形,例如領有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的眷戶屬於國軍老舊眷村的原眷戶身份。這些資料可由主管機關核發,用以證明眷戶的身份和居住情況。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50112 制定)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立法理由一、目前列管有案之國軍老舊眷村,均係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以前興建完成,其興建方式有政府自建、中國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及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等方式,爰於第一項列舉明定。   二、第二項明定原眷戶之定義;「其所屬權責機關」,係指國防部所屬機關有分配眷戶之權責者,如各軍種總司令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公文書名詞
(0850112 制定)

一、目前列管有案之國軍老舊眷村,均係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以前興建完成,其興建方式有政府自建、中國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及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等方式,爰於第一項列舉明定。   二、第二項明定原眷戶之定義;「其所屬權責機關」,係指國防部所屬機關有分配眷戶之權責者,如各軍種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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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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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