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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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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
主管機關
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
核
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
公文書
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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