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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2. 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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