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 2. 國防部為了推動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工作,應邀請相關部會的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推動相關事務。 針對第2條第2款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委員會組織規程》一書,該規程是由國防部發布的。根據這個規程,國防部長可邀請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文化部等相關部會的代表組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主要責任是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工作,例如制定相關政策、規劃改建計畫、協調資金等事宜。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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