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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改建基金所經管之眷村土地,經改建經營處理後所得之盈收部分,應作為照顧低收入家庭居住之資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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