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基金所經管之眷村土地,經改建經營處理後所得之盈收部分,應作為照顧低收入家庭居住之資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5條規定,改建基金所經管之眷村土地,經改建經營處理後所得之盈收部分,應作為照顧低收入家庭居住之資金。具體的辦法則由行政院另行制定。 根據參考資料,改建基金主要是用於進行國軍老舊眷村的改建工程,包括眷村內房舍的翻修、建設新的住宅等。而改建後所得的盈收部分則指眷村土地重新利用後所產生的營業收入或租金等。根據該條規定,這部分盈收應當用於照顧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行政院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關辦法,以確定如何使用這部分資金,以及如何確保低收入家庭能夠受益。具體的辦法可能包括資助低收入家庭的房屋補貼、提供廉租房屋等措施。最新的參考資料應該是行政院關於改建基金盈收使用辦法的相關法規。
改建基金所經管之眷村土地,經改建經營處理後所得之盈收部分,應作為照顧低收入家庭居住之資金;其辦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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