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4條的規定,改建基金可以用於以下用途: 1. 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2. 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3. 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4. 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5. 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6.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7. 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8. 眷村文化保存支出。 9. 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其中,第8款眷村文化保存支出限於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參考資料: 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改建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金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支出。 五、建築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補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改建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五、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五款刪除「建築」二字。
改建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五、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眷村文化保存支出。 九、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眷村文化保存支出,以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為限;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一項第五款刪除「建築」二字。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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