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3條,改建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 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2. 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3. 本基金孳息收入。 4. 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5. 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6. 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7. 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8. 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9. 其他有關收入。 根據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改建基金主管機關應依法每年擬定改建基金收支預算,並將該預算送行政院核定。可參考資料包括該條例及相關法規之立法目的、歷史解釋及體系解釋。 例如,根據立法目的,該條例旨在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因此,改建基金的資金來源應該與以上目的相關。 另外,眷改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改建基金應依法審計,並將審計報告送行政院及立法院臨時會檢查。 以上回答所使用之參考資料為「眷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眷改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之立法目的、歷史解釋及體系解釋等。具體資料可參照最新修正的相關法律文件。
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明定改建基金收入來源。
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為「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明定改建基金收入來源。
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為「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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