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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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或由改建基金融資之款項。 二、基金財產運用所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基金運用後之收益。 五、處分或經營改建完成之房舍價款收入。 六、眷村土地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有償撥用價款及地上物補償金。 七、有關眷村改建之捐贈收入。 八、貸放原眷戶自備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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