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2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土地,除了要依據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之外,配售給原眷戶、價售給違占建戶、中低收入戶和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的土地則可以以專案提估的方式進行計價。具體的例子我目前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立法理由明定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完工決算價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零星餘戶。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明定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完工決算價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零星餘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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