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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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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2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土地,除了要依據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之外,配售給原眷戶、價售給違占建戶、中低收入戶和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的土地則可以以專案提估的方式進行計價。具體的例子我目前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立法沿革 2

(0850112 制定)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13 修正)

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者,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外,其餘土地應以專案提估方式計價。

立法理由明定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完工決算價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零星餘戶。

(0850112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01213 修正)

明定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得依完工決算價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零星餘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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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2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之土地,除配售與原眷戶、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第十六條之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