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0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原眷戶可獲得的輔助購宅款是根據改建計畫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的69.3%來計算的。該款項還需根據原眷戶數量、住宅興建成本和配售坪型進行計算。如果分配總額超過房地總價,原眷戶就不需要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則撥入改建基金;如果不足房地總價,原眷戶就需要自行負擔不足的款項。 2. 第二項規定了房地總價的決算,該決算不包括物價調整款,該款項由改建基金全數支付。原眷戶的自行負擔部分最高可以達到房地總價的20%,如果仍有不足部分,可以由改建基金補助。 3. 第三項規定,在規劃階段,主管機關應該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原眷戶可獲得的輔助購宅款和自備款負擔金額,具體的條件可能根據不同的眷村而有所不同。 4. 第四項規定了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的原眷戶,他們仍然根據原有的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如果申請價購的房地總價與核算款之差額,則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5. 第五項規定,當住宅興建期間由於工程違約造成賠款時,應根據原負擔比例進行補償。 6. 第六項規定,對於在該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前完成完工決算的住宅,且決算前已計入物價調整款或因工程違約造成賠款的情況,承購戶價購住宅和土地時,如果承購戶有自行負擔部分,應根據其負擔比例和一定金額進行退款,該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義。 參考資料: - 國軍眷村改建買賣契約書 (不動產訴訟及仲裁篇) - 我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經驗研究 - 國軍眷村改建計畫進程之研究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 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 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明定眷村改建原眷戶可獲輔助購宅款標準,將考量眷戶負擔能力及基金整體統籌運用。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前項房地總價決算,不得納計工程之物價調整款,該款項全數由改建基金支出,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 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 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住宅興建至主管機關核定完工決算價期間,因工程違約經主管機關已沒入賠罰款者,應按原負擔比例辦理補償。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定完工決算之住宅,且決算前已計入工程物價調整款或因工程違約經主管機關沒入賠罰款,承購戶價購住宅及基地,有自行負擔部分者,應按其負擔比例及達一定金額辦理退款,其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明定眷村改建原眷戶可獲輔助購宅款標準,將考量眷戶負擔能力及基金整體統籌運用。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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