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1 條規定,如果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的住宅,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則根據他們的意願行事。這意味著原眷戶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放棄承購改建的住宅,並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请注意,这是根据該項法條的字面解释,没有提供具体的案例或参考资料来支持这一解释。
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立法理由為以多元化、多管道辦理老舊眷村眷戶意願整合,爰明定原有眷戶不願由政府輔導購宅者,得從其意願發給輔助購宅款後自行搬遷覔居,加速眷村改建工作執行。
為以多元化、多管道辦理老舊眷村眷戶意願整合,爰明定原有眷戶不願由政府輔導購宅者,得從其意願發給輔助購宅款後自行搬遷覔居,加速眷村改建工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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