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1-1 條,可以提供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的眷村,如果原眷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且有身心障礙、貧病等特殊需要的人,可以依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換言之,這些特殊需要的人可以獲得購買住宅的財政補助。 2. 關於特殊需要和發給輔助購宅款的具體作業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另行制定,包括特殊需要的定義和符合條件的申請程序等。具體的操作細則可以參照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文件。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並具殘障、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並具殘障、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具殘障、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實際執行改建過程中,常因少數眷戶不同意,致無法達到四分之三的改建門檻,影響多數眷戶參加改建的權益,故修正為只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眷戶同意改建即可,以維護大多數眷戶之權益。
依第二十二條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因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與原「殘障」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並具殘障、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主管機關得發給之。
鑑於實際執行改建過程中,常因少數眷戶不同意,致無法達到四分之三的改建門檻,影響多數眷戶參加改建的權益,故修正為只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眷戶同意改建即可,以維護大多數眷戶之權益。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與原「殘障」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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