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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 2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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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二十二條
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並因身心障礙、貧病之特殊需要者,經依
第二十一條
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時,
主管機關
得發給之。
前項特殊需要及發給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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