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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35046 號
要旨
關於國防部辦理眷村遷建案,該村原址既屬公共設用地,即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要件不合,而地方政府有償撥用該村原址公共設施用地之價款,自不宜納入輔助該村原眷戶購宅款可分配總額計算
主旨
奉 交議審計部函,為國防部辦理台北市○○一村遷建案,將台北市政府有償撥用該村原址公共設施用地之價款,納入輔助該村原眷戶購宅款可分配總額計算,是否適法一案,陳報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鈞院 96 年 9 月 7 日院臺防議字第 0960041833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按「…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367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準此,法律概括授權者,主管機關得就非屬法律保留範疇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以施行細則加以規範,合先陳明。
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 69.3 %為分配總額,…。」明定眷村改建原住戶可獲輔助購宅款標準,同條例第 29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概括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並於該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稱國有土地可計價,係指非屬公共設施之國有土地,按行政院核定改建計畫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格。」係就母法有關「國有土地可計價」之規定為補充性解釋,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係具有抽象一般性拘束力之規範,訂定機關亦應受其拘束。國防部辦理台北市○○一村遷建案,該村原址既屬公共設用地,即與前開細則第 17 條規定國有土地可計價限於「非屬公共設施之國有土地」之要件不合,台北市政府有償撥用該村原址公共設施用地之價款,自不宜納入輔助該村原眷戶購宅款可分配總額計算。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