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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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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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該基金在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權益解繳給國庫。也就是說,該基金的收支與權益應當依法解繳至國庫,而不得繼續保留或其他用途。具體的例子則需要參考該基金的最新相關規定或相關案例,以確定該基金結束時如何進行結算及權益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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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