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獎勵民間投資意旨,公開徵求投資人採配套方式時,其基地選擇,得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選擇處分土地價值,概略等於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總價者,配套一次招標。 二、配套方式之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位置得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並兼顧不同開發潛力之地區。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第5條,為了符合獎勵民間投資的目的,當公開徵求投資人採取配套方式時,可以根據以下原則進行選擇基地: 1. 選擇處分土地價值大致等於興建住宅社區總工程價值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一次招標。 2. 配套方式中處分土地和興建住宅社區的位置可以分佈在不同的直轄市、縣(市),同時考慮到不同地區的開發潛力。 根據此法條,為了獎勵投資人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對於基地選擇提供了一些彈性,可以根據處分土地價值和地區開發潛力來進行選擇。這樣可以促進投資人的參與意願,並且提高改建計畫的可行性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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