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公開徵求投資人,其方式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或二種以上方式合併為之: 一、配套方式:主管機關將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採配套方式招標,由得標投資人負責興建住宅社區,交與主管機關後取得配套之處分土地所有權。得標投資人應依決標處分土地標價千分之七向主管機關繳交土地處理作業費。 二、合建方式:主管機關提供土地,而由投資人於其上負責興建住宅社區,並按招標作業規定及計劃特性,於建造完工後,取得部分之房屋及其基地所有權。 三、承包方式:主管機關基於各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特性、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理招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利興建社區住宅之方式。
根據參考資料及法規解釋,「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第 4 條」規定了四種獎勵方式,具體如下: 一、配套方式:主管機關將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採配套方式招標,得標投資人負責興建住宅社區並取得配套之處分土地所有權。投資人需依決標處分土地標價千分之七向主管機關繳交土地處理作業費。 舉例來說,在擬定興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劃時,主管機關公開招標該計劃的土地處分及興建工程,最後由得標的投資人負責興建住宅社區。 二、合建方式:主管機關提供土地,投資人負責在此土地上興建住宅社區,並在建造完工後取得部分房屋及其基地的所有權。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提供土地,投資人負責在此土地上興建住宅社區,並在興建完成後取得其中一部分房屋及其基地的所有權。 三、承包方式:主管機關可依工程特性、效率及品質要求,將興建住宅社區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等部分或者全部合併辦理招標。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根據不同的工程需求,可以將興建住宅社區的設計、施工等工作進行合併招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利於興建社區住宅的方式。 由於本條款未明確提到其他具體方式,因此這一項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認為,選擇其他有利於興建社區住宅的方式。 綜上所述,根據法規及相關資料,「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第 4 條」提供了四種獎勵方式,即配套方式、合建方式、承包方式及其他由主管機關認為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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