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相關土地、建物之複丈及地上物之查估。 二、相關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變更之代為申請。 三、相關土地之交換分合。 四、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代為申請。 五、招標計畫之擬具。 六、獎勵民間參與投資之招標及議約之準備作業。 七、興建住宅社區之營建管理。 八、其他為本辦法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第3條的規定,主管機關為了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以下事項: 一、進行相關土地和建物的估價和評估。 二、代為申請土地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變更。 三、進行相關土地的交換和分合。 四、代為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的處理。 五、準備招標計畫。 六、準備獎勵民間參與投資的招標和議約工作。 七、負責興建住宅社區的營建管理。 八、完成其他在該辦法規定下需要配合辦理的事項。 例如,主管機關委託專業顧問進行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的估價,以確定改建項目所需的資金投入。又如代為申請土地使用變更,例如從農地轉變為建地,以符合住宅社區的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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