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住宅社區所需之配合事項,得於公告招標時,列入招標條件,並預估所需費用計入工程總價,由得標投資人負責辦理。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第7條,興建住宅社區所需的配合事項可以在公告招標時列入招標條件,並且預估所需費用計入工程總價,由得標投資人負責辦理。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將興建住宅社區所需要的相關事項納入招標條件中,並要求投資人在辦理工程時履行相關事項,並負擔相關費用。例如,如果興建住宅社區需要提供公共設施或改善都市景觀,投資人必須在施工過程中履行相關的配合事項,並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總價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