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3條,輔導會為讓退除役官兵符合就業需求,可以舉辦各種訓練活動,也可以委託相關機關、事業、團體和學校代為進行訓練。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的職業訓練班,可以獲得補助。至於補助資格、補助項目、金額、期間、審核標準、廢止條件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則由輔導會自行制定。在最新的輔導會相關公告和規定中,應該能夠找到更詳細的資訊。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及公私企業代為訓練。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各種訓練課程符合退除役官兵就業需要,並擴大就業所需各種訓練課程之委託對象,於第一項增列「機構」,並將「公私企業」修正為「事業、團體」。 二、因募兵制實施後,退除役官兵人數增加,輔導會職訓能量不足,且開辦職類班別受限,無法全面滿足退除役官兵參訓需求,並為提升就業競爭力,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經勞動部「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通過之民間訓練機構所辦訓練課程,以鼓勵退除役官兵參訓,養成專業技能,並能儘速投入職場與順利就業,爰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規定,授權輔導會訂定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告之職業訓練班相關事項之辦法。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及公私企業代為訓練。
一、為使各種訓練課程符合退除役官兵就業需要,並擴大就業所需各種訓練課程之委託對象,於第一項增列「機構」,並將「公私企業」修正為「事業、團體」。 二、因募兵制實施後,退除役官兵人數增加,輔導會職訓能量不足,且開辦職類班別受限,無法全面滿足退除役官兵參訓需求,並為提升就業競爭力,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經勞動部「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通過之民間訓練機構所辦訓練課程,以鼓勵退除役官兵參訓,養成專業技能,並能儘速投入職場與順利就業,爰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規定,授權輔導會訂定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公告之職業訓練班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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