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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2.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3.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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