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之習藝機構,收容救助之。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8條,若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但不符合就業、就醫、就養或就學的標準,輔導會可以設立半供給制的習藝機構來收容和救助這些人。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不夠具體了解此條款之相關範例或案例。
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之習藝機構,收容救助之。
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之習藝機構,收容救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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