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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除役官兵身體衰弱,略具工作能力,而不合於就業或就醫、就養、就學標準者,由輔導會設立半供給制之習藝機構,收容救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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