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機構,對退除役官兵生活均有指導及管理之權,其辦法由輔導會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之。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1條,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的機構擁有對退除役官兵生活的指導和管理權。該條例要求輔導會制定相應的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實施。這意味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程序,以指導和管理退除役官兵在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方面的事務。具體的辦法和規定可以在該機構的相關文件中找到,例如輔導會所制定的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相關辦法。
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機構,對退除役官兵生活均有指導及管理之權,其辦法由輔導會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之。
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機構,對退除役官兵生活均有指導及管理之權,其辦法由輔導會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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