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退除役官兵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會停止該條例所規定的權益: 1. 判處徒刑並正在執行中; 2. 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而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到剝奪或限制; 3. 被通緝中。 同樣地,如果退除役官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會喪失該條例所規定的權益: 1. 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罪行,或是根據刑法第226條之一前段、第271條至第275條、第332條第一項、第334條第一項、第348條第一項的罪行,並被確定判處徒刑; 2.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規定,具有喪失或被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作為參考資料的範例,可以舉凡一退除役軍人因犯下貪污罪行被判處徒刑,其權益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之規定將會被停止。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立法理由近年來屢傳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單位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為避免、嚇阻退役軍官將領遭中共假借交流活動刺探情報,保護我國國家安全相關機密,同時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公平性,爰予以修正之。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 三、通緝中。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近年來屢傳國軍退除役軍官將領赴大陸地區參加中共黨政單位或其附屬機構舉辦之各類交流活動,為避免、嚇阻退役軍官將領遭中共假借交流活動刺探情報,保護我國國家安全相關機密,同時維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之公平性,爰予以修正之。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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