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3條的規定,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輔導會訂定,並且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各項規定的實施辦法由輔導會及相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輔導會之官方網站,可查到輔導會相關的法規資訊,包括條例及施行細則等文件。根據資料顯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是由輔導會自行制定的,並經行政院核定。此外,輔導會也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共同制定實施辦法。因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3條中提到的施行細則和實施辦法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按施行細則之性質,屬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除有其他法令特別規定外,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定之,爰將原條文修正為二項;第一項將本條例施行細則改由輔導會定之,有關其他各項實施辦法仍維持現行規定,未予修正列為第二項。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經檢討第二項概括授權規定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所定相關實施辦法授權由輔導會或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增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文字,以臻明確。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細則及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按施行細則之性質,屬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除有其他法令特別規定外,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定之,爰將原條文修正為二項;第一項將本條例施行細則改由輔導會定之,有關其他各項實施辦法仍維持現行規定,未予修正列為第二項。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經檢討第二項概括授權規定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必要性,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所定相關實施辦法授權由輔導會或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增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文字,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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