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4條,該條例的內容如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這項條文表示,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項條文提到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的第三條之一,該修正部分涉及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依法定之。 3.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這項條文提到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的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該修正部分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根據以上所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4條主要是關於該條例的施行日期,其中包括了修正部分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具體的施行日期需要參考該條例的公布日期以及相關法律修正的施行日期來確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募兵制實施及審酌立法期程,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後相關規定之銜接,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配合募兵制實施及審酌立法期程,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後相關規定之銜接,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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