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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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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1條,輔導會可根據退除役官兵的不同情況進行分類分級的退輔措施安置,該條款考量了以下因素:退除役官兵的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具體的實施細節以及分類分級的標準,則需要參考輔導會所制定的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

立法沿革 1

(1041216 增訂)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會為規劃退輔措施方案,考量國家經濟與財政狀況及維持現有取得「榮民」身分條件為前提,研擬服役四年以上未達十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並依其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條件,提供就學、就業、就醫、就養、服務照顧、優待及救助之「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業經行政院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院臺防字第一○二○一三八○四八號函准予核定在案。為使本方案之執行,有其法律之依據,爰增訂本條。   三、有關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之「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具體內容,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於授權之相關法規中定明。

  • 衡酌名詞
(10412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會為規劃退輔措施方案,考量國家經濟與財政狀況及維持現有取得「榮民」身分條件為前提,研擬服役四年以上未達十年之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納為新增服務對象,並依其貢獻度及服役年資等條件,提供就學、就業、就醫、就養、服務照顧、優待及救助之「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業經行政院一○二年六月二十日院臺防字第一○二○一三八○四八號函准予核定在案。為使本方案之執行,有其法律之依據,爰增訂本條。   三、有關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之「分類分級」退輔措施具體內容,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於授權之相關法規中定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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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1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輔導會得衡酌國家財政能力,依退除役官兵之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