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實施,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條之規定,本條例之實施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並由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該法條確定了主管機關為輔導會,並明確指出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這意味著輔導會負責主要的執行和監督工作,而其他相關部會以及地方政府則協助輔導會的工作。 範例: 例如,當軍人退伍後需要相關的輔導和協助時,他們可以向輔導會作出相關申請。輔導會作為主管機關,將協助這些被退伍人員在各方面獲得必要的幫助和協助。此外,如果有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機構也涉及到與退伍人員有關的事務,他們也負有協助輔導會的責任。
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及省(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省(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後,業將「輔導會」全銜修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刪除「就業」二字。
本條例之實施,以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輔導會之簡稱,酌修本條文字。
本條例之實施,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主管機關,各有關部會及省(市)政府為協管機關。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省(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後,業將「輔導會」全銜修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爰刪除「就業」二字。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輔導會之簡稱,酌修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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