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會為執行主管業務,得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並依安置需要與事業性質,釐訂管理經營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4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為了執行主管業務,可以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這些附屬事業機構的管理經營辦法需要根據安置的需要和事業性質加以釐訂,並且要提交給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根據台灣司法院判決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以依照這個法條的規定,設立行政機構或事業機構來執行相關業務。範例:根據「河川法施行條例」第6條,河川局為了執行主管業務,得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並依照法律規定加以管理經營。
輔導會為執行主管業務,得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並依安置需要與事業性質,釐訂管理經營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輔導會為執行主管業務,得設置各種附屬事業機構,並依安置需要與事業性質,釐訂管理經營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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