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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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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4-1條規定,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在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轉任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擔任高階經理人。 參考資料: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4-1條和第19條,輔導會對退除役官兵進行事業輔導和職業轉型,其中包括投資事業業務。該條例限制了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的人員在退離職之後三年內不得轉任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擔任高階經理人職位。此限制的目的是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行為發生。 舉例:一位退除役官兵輔導機構的主管,在退職後三年內不得轉任至同機構旗下的投資公司擔任高階經理人職位。如果該主管在退職後二年內轉任至該投資公司,將違反該法條限制,可能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立法沿革 1

(1060331 增訂)

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會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輔導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   三、輔導會退休人員若至其轉投資公司擔任管理階層,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   四、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603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會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輔導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   三、輔導會退休人員若至其轉投資公司擔任管理階層,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   四、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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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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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4-1 條規定:「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