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5條,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可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者推介至各機關、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進行安置。具體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例如,如果一位退除役官兵希望獲得輔導就業,可以申請參加輔導會創設的附屬事業機構,或者被推薦至某個機關、行政法人、事業、團體或學校就業。具體申請條件和程序,以及相關事項的辦法,需要根據輔導會擬定的規定進行核定。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實務執行需要,將原條文後段所定介紹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之對象,由原之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輔導就業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增加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輔導會對於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並授權輔導會擬訂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
一、為符合實務執行需要,將原條文後段所定介紹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之對象,由原之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輔導就業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增加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輔導會對於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並授權輔導會擬訂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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