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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得發給相關津貼。
  2. 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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