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1條,該條共分為兩項。首先,該條強調輔導會可以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目的是為了協助退除役官兵進行創業。其次,該條明確規定有關創業輔導措施及補貼的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輔導會自行制定。 例如,退除役官兵可以向輔導會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該利息補貼的金額、期間以及審核程序等都會根據輔導會的規定進行補貼。退除役官兵需要符合輔導會所制定的申請資格,並且輔導會可以依據審核結果來決定是否補貼利息。另外,輔導會也可以訂定相關的廢止條件,例如當退除役官兵的創業計劃無法執行或不符合相關規定時,輔導會可以停止補貼。 輔導會所訂定的這些相關事項和細節將會是退除役官兵申請創業輔導措施及補貼時的參考依據,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申請和補貼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勞動部、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低利創業貸款規定,退除役官兵亦可適用,又為鼓勵退除役官兵之創業,爰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將原條文之「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規定,修正為「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輔導會訂定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事項之辦法。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一、因勞動部、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已訂有相關低利創業貸款規定,退除役官兵亦可適用,又為鼓勵退除役官兵之創業,爰參酌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將原條文之「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規定,修正為「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列為第一項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輔導會訂定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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