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0條。所以,我無法針對這條規定進行逐條釋義。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常年招商承製或委託加工之各種物品,為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力能承辦或承製者,得儘先由其議價承辦或承製之。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八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常年招商承製或委託加工之各種物品,為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力能承辦或承製者,得儘先由其議價承辦或承製之。
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八條之修正,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