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應儘先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9條,政府在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時,應首先考慮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這表示政府在進行相關工程或項目時,應給予退除役官兵機會參與其中。具體來說,政府可能在招標或遴選過程中,優先考慮退除役官兵的就業需求和能力,並在合適的情況下給予他們相關工作機會。這一政策的目的是幫助退除役官兵順利轉型回歸社會,提供就業機會和支持他們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具體的適用情況和執行細節可以在相關的政策和規章中找到。然而,這只是對該條法規的一般解釋,具體適用該條法規的案例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的法律文件和判決書。
政府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應儘先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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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應儘先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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