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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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訓練,應按年度施政計畫編列公務預算或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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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您提到的「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16條」規定了輔導會為了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的就業訓練時,應按照年度施政計畫編列公務預算或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以便執行相關工作。 依據這一法規,輔導會需要根據每年的施政計畫來編列公務預算,或者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來進行國軍退除役官兵的就業訓練工作。這樣可確保相關的資金和資源能夠得到充分利用,並且為退除役官兵提供適切的就業訓練和安置。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這一法規,如果輔導會在施政計畫中規劃了某些具體的就業訓練計畫,他們可以將相關的資金列入公務預算中,或者使用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來編列附屬單位的預算。這樣就能確保該就業訓練計畫能夠得到資源和資金的支持,並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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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