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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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應分別於每年元月底及七月底以前,陳報上半度及下半度之生產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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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第22條規定,各農場在每年的元月底和七月底之前,需要報告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生產總收益。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掌握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的情況及收益狀況。一個與此規定相關的例子是,假設某個農場在上半年總共收益100萬元,則需要在元月底前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告這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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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