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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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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農場授田後年老及離場場員之土地財產,得適用本辦法處理之。但已自願交還土地財產者不得再請求發給土地改良補償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管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12條,在該辦法實施之前,農場授田給年老及離場的場員所擁有的土地財產可以適用這個辦法進行處理。然而,如果已經自願交還土地財產的場員就不能再要求獲得土地改良補償費。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本身得到。這個法規是為了處理年老或離場的農場場員所擁有的土地財產而制定的。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如果場員已經自願交還土地財產,則不能再要求獲得改良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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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農場授田後年老及離場場員之土地財產,得適用本辦法處理之。但已自願交還土地財產者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