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授田場員,年老力衰失去耕作能力,或因故離場或死亡者,其原經政府授與之土地財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授田場員因為年老、力衰、失去耕作能力,或者因故離場或死亡時,授田場員所獲得的土地財產,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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