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田場員或其繼承人自願交還原由政府授與之土地財產者,發還其戰士授田憑據,並由輔導會酌予補償土地改良費。 前項所稱之土地改良費補償標準由輔導會另定之。
根據以上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授田場員或其繼承人如自願交還政府授與的土地財產,輔導會應發還他們的戰士授田憑據,并酌予補償土地改良費。至於土地改良費的補償標準,則由輔導會另行訂定。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輔導會的補償標準可能包括考慮土地的市值、改良費用和其他相關因素,具體標準會根據個案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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