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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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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授田場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配耕之土地得託人代耕代營,但受託人以農場之小組 (莊) 機耕隊及其他場員為限。 一、老弱病廢或年滿六十歲失去耕作能力,自願留場自療自養者。 二、死亡後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三、經准短期就醫者。 四、判刑在執行中,不能自行耕作者。 前項委託代耕實施要點,由輔導會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4條,授田後的場員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其配耕土地可以委託他人代耕代營,但受託人僅限於農場之小組(莊)機耕隊及其他場員: 1. 年老、體弱、病廢,或年滿60歲且失去耕作能力,並自願留場自療自養者。 2. 场員死亡後,繼承人沒有耕作能力者。 3. 經核准短期就醫的場員。 4. 正在執行刑罰,不能自行耕作的場員。 關於委託代耕的實施要點,則需要由輔導會另外制定。

  • 繼承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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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原授田場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配耕之土地得託人代耕代營,但受託人以農場之小組 (莊) 機耕隊及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