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交還或收回之土地財產,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場員自願離場者,由場員填具交還土地財產志願書 (如附件免附印鑑證明) 三份,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授產證書等證明文件。 二、場員死亡,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志願交還者,由繼承人填具交還土地財產志願書一份,並檢附戶籍證明、土地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三、場員死亡,繼承人身陷大陸者,其收回土地財產事項,由所隸農場負責聲請除戶戶籍謄本。 前項交還或收回土地應由農場檢附有關證件囑託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並以輔導會為管理機關。所有登記規費全部豁免。 農場應造具依第一項交還或收回土地財產場員名冊三份,報請輔導會轉由國防部換發戰士授田憑據。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8條, 這個條文規定了農場授田後的土地財產交還或收回的程序。根據該條, 交還或收回土地的情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場員自願離場,場員需要填寫交還土地財產志願書,並附上土地所有權狀、授產證書等相關文件。二是場員死亡,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志願交還,繼承人需要填寫交還土地財產志願書,並附上戶籍證明、土地所有權狀等文件。三是場員死亡,繼承人身陷大陸,這種情況下收回土地財產事項由農場負責申請除戶戶籍謄本。所有的交還或收回土地都應由農場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給當地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並由輔導會作為管理機關。所有的登記規費將會全數豁免。農場還需製作交還或收回土地財產場員名冊三份,並且向輔導會報告,以便由國防部換發戰士授田憑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00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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